顾客朱先生碰到一件烦心事:在某外卖渠道下单3份食物,运营者对每种食物独自收取0.5元打包费,却只供给了1个打包袋。再廉价的消费也应明明白白。他以为运营者存在诈骗行为,与运营者交流退费补偿无果后,投诉至淮安市清江浦区消保委。
2025年6月,淮安市清江浦区消保委接到顾客朱先生投诉,其在外卖渠道下单3种食物,分别为热卤香干、夏天饮料(桃味)、招牌炸酱面,运营者对每种食物均独自收取0.5元打包费,朱先生共付出食物费10.79元、打包费1.5元。但收货后发现,3种食物均装在1个塑料袋中,运营者未按独自收取的3份打包费供给对应打包服务,朱先生以为运营者存在诈骗行为,与运营者交流退费补偿无果后,向消保委求助,要求依法查询处理。
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当即展开查询核实,承认该运营者在外卖渠道仅标示3种食物的销售价格,未清晰公示打包费收取规范;实践配送时将3种食物兼并打包,却在消费小票中对每种食物独自收取0.5元打包费,多收打包费1元。调停初期,运营者店长回绝退费补偿,辩称兼并打包仍需收取费用,且渠道内大都运营者均如此操作。
工作人员随后向运营者宣讲《顾客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则,清晰运营者未事前奉告顾客打包费收取规范,且未供给对应打包服务却重复收取费用,已危害顾客合法权益,依法应承当退费及补偿相应的职责。终究,运营者赞同交还多收的1元打包费、补偿朱先生100元,并联络外卖渠道从头规范打包费设置,朱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本案中,朱先生在点外卖时,运营者未清晰打包费用规范,多收取打包费用的行为,涉嫌变相强制消费行为,侵略了顾客的产业安全不受危害的权力、知情权、自主挑选权、公平交易权等多项权力。《顾客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则,顾客享有自主挑选产品或许服务的权力。运营者在外卖打包费上应当给予顾客挑选的权力,而不是强制顾客承受不合理的打包费用。使外卖打包收费成为“隐形担负”。顾客下单时,往往会重视红包、满减等优惠,而不太计较打包费用。在此,提示顾客,部分外卖渠道运营者的外卖包装费,藏有不少猫腻,不合理收取打包费,消费的人在购买外卖时,若发现运营者过度包装或未包装也收费的行为,应及时投诉,保护本身的合法权益。
江苏致邦(自贸区南京片区)律师事务所夏磊律师根据《顾客权益保护法》和《价格法》剖析,运营者强制收取3份打包费却只供给1次打包服务,已侵略顾客自主挑选权等合法权益,尽管自称外卖渠道大都运营者有相似行为,不能因而革除其本身法律职责。
此外,《顾客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还规则,网络交易渠道供给者明知或许应知销售者或许服务者使用其渠道危害顾客合法权益,未采纳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许服务者承当连带职责。假如该外卖渠道已都会存在运营者多收打包费却不实践供给对应打包服务景象,渠道供给者应当采纳必要措施,提示运营者明码标价、合规诚信运营。